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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发布于2021-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川国资委〔2017〕332 号)、《关于加快推进市属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绵国资财监〔2021〕7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绵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发集团)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阳光国企”建设,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发集团遵守“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依规、真实透明、及时准确,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交发集团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原则

(一)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

(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涉及公司发行债券等需进行的信息披露,按照《绵阳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中信息公开内容与信息披露事项重合的,信息公开时间应不早于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交发集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委*、董事长任组长,*委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其他班子成员、各所属企业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总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建立集团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回应预案;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每年对总部部门和所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八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总部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信息公开职责分工》规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集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化技术支撑。

第九条 所属企业是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所属企业应建立独立信息公开渠道,不具备建立条件的企业可以借助集团发布平台、其他渠道发布信息。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时限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省、市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十一项: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即企业简介、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

(二)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和福利性收入,是指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应付年度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缴存的各种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和住房公积金;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五)企业重要人事变动,是指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提拔交流使用和退出情况,包括任职、免职、辞职、退休;

(六)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即市属企业之间的重组整合结果、监管企业的改制结果、监管企业之间以优质资产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结果、监管企业所属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结果;

(七)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是指监管企业应公开产权市场交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出租、企业资产合作等相关信息,产权交易评估项目信息;

(八)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九)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是指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拆迁、职工收入分配调整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应按程序公开;涉及安全、环保等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信息公开;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是指有脱贫攻坚或抢险救灾等任务的企业的年度工作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时限

(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

(二)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三)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四)及时公开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日常公开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采取分层分级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集团总部拟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

(一)交发集团官网、微信公众号;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公开栏、宣传册;

(三)市国资委网站;

(四)社会主流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条 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单位、本部门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及公开时限,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各起草单位和部门须报请相关领导审定;

(三)对送集团公司之外机构会签的文稿,各起草单位和部门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时限的意见;

(四)涉及集团公司之外单位和部门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集团本部信息公开流程:责任部门拟定信息→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定→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布。

所属企业信息在集团相关平台公开流程:责任单位拟定信息→责任单位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定→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集团本部重大信息公开流程:责任单部门拟定信息→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董事长审定→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布。

所属企业重大信息在集团相关平台公开流程:责任单位拟定信息→责任单位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董事长审定→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集团总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发集团总部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集团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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